1.政府為協助中高齡失業者就業,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,將中高齡者(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國民)列為法定致力促進就業的對象,並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補助、相關僱用獎助措施等,安定中高齡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,藉此提高雇主僱用意願,達長期僱用之目的。
2.另為加強中高齡失業者就業技能,政府另提供多元職業訓練提升其職能以及訓練期間之生活津貼,協助其能順利重返職場、轉換跑道,或輔導創業。
3.此外,全國各地設有7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352個就業服務據點,針對有需求之中高齡朋友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資訊。